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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服务指南


稿件来源:区安监局 发布时间:2008-06-13 10:33:05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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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在南京市鼓楼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从事非药品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向本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备案。

二、申请

()申请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见附件2)按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式样(纸张尺寸A4)和填写说明的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与所提供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对所提供材料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还应提交电子版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指在本市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提供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三、受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四、审查、发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法》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发证。

申请和审查材料由备案部门存档。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五、换证、变更和注销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或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备案品种主要流向、增加备案品种及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相关文件、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或变更手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附件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变更申请书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年度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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